对南极的领土要求从1908~1941年,共有7个国家先后对南极洲提出了领土要求。1908 年英国首先宣布对西经20°~50°、南纬50°以南和西经50°~ 80°、南纬 58°以南包括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和南极半岛在内的扇形地块及其水域拥有主权;1923 年英国又对从东经160°到西经150°、南纬 60°以南的罗斯扇形地区提出领土要求并委托新西兰总督管理,这也是新西兰所要求的那块扇形大陆。实际上英国当时的真正企图是要将整个南极大陆纳入其版图。1929~1931年由澳大利亚人莫森率领的英-澳-新西兰联合考察队对上述地区进行了考察。接着,英国在1933年代表澳大利亚对 南纬60°以南、东经45°~136° 和东经142°~160°相当于南极大陆40%的650 万平方千米的陆地和水域提出了领土要求。
法国以他们的探险者最早发现阿德雷沿岸为由于1924年对东经136°~142°、南纬67°以南的一块狭长地域提出领土要求,1938年又重申并将这块地域延伸到极点和南纬60°。1938年德国派测绘船对毛德皇后地一带进行闪电式考察,在6天半时间内用飞机对毛德皇后地 60 万平方千米的地区进行了航空调查与拍照,并每隔25千米空投一颗曲十字金属标记物。挪威在 1939 年1月也声明对东经 45°至西经 20°之间的地域拥有主权,但既没向南延伸到极点,也没有规定其北部边界的纬度 。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德国舰艇以凯尔盖朗岛为基地在西南极水域时常出没拦劫商船和捕鲸船,从而突出了南美大陆与南极半 岛之间德 雷克海 峡的军事意义。为此,智利在1940年宣布对西经53°~90°之间、南纬60°以南的地域拥有主权。阿根廷于1941年宣布对西经25°~74°、南纬60°以南的地域拥有主权;他们的依据是南美大陆与南极半岛地质上的亲缘关系、有效占领理论以及西班牙原来所宣称的对南极领土要求的继承。英国、智利、阿根廷3国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的大部分地区相重叠,致使3国之间发生争论。
英国于1947年和1955年为此上诉国际法院,但智利、阿根廷认为南极半岛是他们的领土,拒绝由国际法院审理。美国自30年代末开始,为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作准备。1939年罗斯福总统即明确指示美国当时进行南极考察的人员在南极多设置一些美国标记物。伯德在其第三次考察时在无人要求的伯德地(玛丽·伯德地)两侧各建了一个站。美国在 1945~1947年间进行了代号为跃进的大规模考察,并在1948年邀请英、法、挪威、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阿根廷7国共同商讨南极问题,提出由8国共管或由联合国托管。但与会国中有6国坚持其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会议无任何结果。
1950年6月8日苏联照会上述8国政府,表示不承认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南极提出的领土要求,不承认在没有苏联参加的情况下做出有关南极的任何决定。前苏的坚决立场以及俄早期探险者(如别林斯高晋)在南极考察史中所占有的地位,使美、英等8国不得不重新考虑解决南极领土纷争的途径。
到20世纪40年代,英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智利、阿根廷、新西兰 7 国已对83%的南极大陆提出了领土要求。其中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挪威4国互相承认各自的领土要求,阿根廷、智利、英国3国要求的领土互相重叠,各方坚持各自的主权要求,互不承认他方的主权要求;美、苏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同时保留他们自己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
由于对领土要求的纷争,致使南极大陆成了多种矛盾的焦点。这些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在客观上需要制定一个多边条约以缓解各种矛盾与纷争。1959年12月1日,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苏联12国的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
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工作语言: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会议主办国必须为会议提供4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文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2、领土冻结。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
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限期暂定为30 年。到1983年止,参加条约的成员国有28个。条约成员国通常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即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进行国际合作,在各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调查成果与科学人员,以保证用最经济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和平利用南极的首要任务,为此,在原《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南极条约组织”先后通过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以保障南极环境的和谐,促进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该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此外,《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还包括“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为南极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其中28个协商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俄罗斯、波兰、德国、巴西、印度、中国、乌拉圭、意大利、瑞典、西班牙、芬兰、秘鲁、韩国、荷兰、厄瓜多尔、保加利亚、乌克兰
18个非协商国:捷克、丹麦、罗马尼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匈牙利、古巴、朝鲜、希腊、奥地利、加拿大、哥伦比亚、瑞士、危地马拉、斯洛伐克、土耳其、委内瑞拉、白俄罗斯、爱沙尼亚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导致对科学知识的重大贡献;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南极是地球上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多项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中国参与南极科考,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南极科学考察的意义尤显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中国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中国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国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1989年2月26日,中国科学工作者又在南极圈内的普里兹湾建立了中国南极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极科考DOME-A建站,显示了中国南极科考具备了从南极边缘向大陆纵深拓展的能力,标志着中国正在由极地考察大国向极地考察强国方向迈进,也是中国于第4个国际极地年期间在人类极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宝贵物质财富。建站对于提升中国在南极的科考水平、推动南极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不仅缓解了当时的南极洲领土主权纷争,倡导了科学研究精神与环境保护意识,而且向世人表明:世界备国在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世界和平与进步的宗旨下,是可以走在一起并一道工作和对话的。《南极条约》不仅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其深远的全球意义,堪称国际法公约的典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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